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67號抗告人 陳筠鶯 相對人 王伊妮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抗告亦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46條所明定。
二、抗告人不服民國104年1月22日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
104年2月13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3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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