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65號聲請人 吳廖温 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基督福音中心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基督福音中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基督福音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基督福音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基督福音中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部於民國73年11月28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4年1月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7冊第27頁第1085號)。為維持財團成立之目的,乃提請第6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於103年3月7日以北市民宗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同意核備,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基督福音中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吳昀蔚附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基督福音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變更條文│修改後│修改前│├────┼───────────┼───────────┤│第五條│本法人設董事五人,第一│本法人設董事十一人,第│││屆董事由創辦人聘請,第│一屆董事由創辦人聘請,│││二屆以後之董事由上一屆│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由上一│││董事會推選之,並授權上│屆董事會推選之,並授權│││一屆董事長決聘,並由董│上一屆董事長決聘,並由│││事中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中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對外代表本法人。│├────┼───────────┼───────────┤│第六條│董事任期五年,連選得連│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第一屆當選董事日期│任,第一屆當選董事日期│││自政府核准期生效。│自政府核准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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