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7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抆鉦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抆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抆鉦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業於民國108年11月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抆鉦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4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詐欺案,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8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594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案,復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有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60230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835號),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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