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18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黃任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叁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任宏於民國109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28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9月11日止累計70,257元未給付,其中67,015元為本金;2,449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任宏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12年10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9月11日止累計158,130元未給付,其中151,247元為本金;6,097元為利息;7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18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任宏│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78%│││67015││9月12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黃任宏│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78%│││151247││9月12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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