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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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振華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蘇泠◎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817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8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9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9×43×10=817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區○○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將該公會核發之查詢結果相關文件陳報本院。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仍為新北市○○區○○路○○○號6樓11室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如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屋及坐落基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釋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釋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清算之聲請)前2年即106年4月23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理由為何?】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上開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應提出最近6個月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業主、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以為釋明。若如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近2年無收入,然聲請人係00年生,正值壯年,且身負高額債務,卻無從事生產,請詳細說明原因,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九、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06年4月23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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