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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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32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郭淑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叁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淑瓊於民國93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01年06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09日止累計122,379元正未給付,其中101,088元為本金;18,044元為利息;3,24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淑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09日止累計137,005元正未給付,其中129,724元為消費款;7,28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63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淑瓊│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99%│││101088││4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郭淑瓊│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29724││4月10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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