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告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訴訟代理人 高鴻鵬 被告 周振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0年度上易字第28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張江澤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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