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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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06號原告廣欣電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敬堯 訴訟代理人 陳慶豐 (無委任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勇銓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