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74號聲請人 侯王淑昭 即財團法人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
合職工福利委員會董事長代理人 歐陽慧鵑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合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合職工福利捐助暨組織章程委員會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合職工福利委員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78年9月25日以北市勞三字第一六五八三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8年10月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8冊、第23頁第1409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遵照台灣省、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北市勞資字第10033466700號函示,提請第八屆第三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合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