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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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110號原告 王任翔 法定代理人 林佳琪 被告 王慶誠 上列當事人間子女提起之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否認或認領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惟其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號,此據原告 陳明 在卷,並有戶籍謄本附卷可證。依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專屬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許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