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均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均因竊盜等數罪,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李均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8至9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8年6月3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葉明松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附表:受刑人李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12.30│102.12.30│102.12.30│├────────┼───────────┼───────────┼───────────┤│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165、7285號│4165、7285號│4165、7285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原簡字第15號│104年度原簡字第15號│104年度原簡字第15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9.18│104.09.18│104.09.18│├─┼──────┼───────────┼───────────┼───────────┤│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原簡字第15號│104年度原簡字第15號│104年度原簡字第1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10.13│104.10.13│104.10.13│├─┴──────┼───────────┴───────────┴───────────┤│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更乙字第709號(附表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4│5│6│├────────┼───────────┼───────────┼───────────┤│罪名│妨害自由│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01.24│103.05.13│103.05.15│├────────┼───────────┼───────────┼───────────┤│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165、7285號│5061、5168號│5061、5168號│├─┬──────┼───────────┼───────────┼───────────┤│最│法院│桃園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原簡字第15號│105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105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9.18│105.03.23│105.03.23│├─┼──────┼───────────┼───────────┼───────────┤│確│法院│桃園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原簡字第15號│105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105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10.13│105.03.23│105.03.23│├─┴──────┼───────────┴───────────┴───────────┤│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更乙字第709號(附表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7│8│9│├────────┼───────────┼───────────┼───────────┤│罪名│詐欺│侵占│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09.02│103.11.29│103.03.30│├────────┼───────────┼───────────┼───────────┤│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317號、105年度偵字第│4317號、105年度偵字第│2889、2212、4166、4167│││322號│322號│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39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39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5、7││實││││號││審├──────┼───────────┼───────────┼───────────┤││判決日期│107.01.11│107.01.11│108.04.03│├─┼──────┼───────────┼───────────┼───────────┤│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39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39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5、7││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3.15│107.01.11│108.04.03│││││(不得上訴)│(不得上訴)│├─┴──────┼───────────┴───────────┼───────────┤│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更乙字第709號(附表編號1至8經│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17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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