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14號原告 謝清池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複代理人 莊永頡 律師被告 潘氏蘭 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08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兩造應於上開再開辯論期日前陳報是否提出聲請本院指定兩造共同住所之聲明,以及陳報或聲明所主張之住所何以適於為兩造共同住所之證據資料,並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