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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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831號
原告 曾淑珠
被告 葉鴻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拾獲被告遺失物,依民法第805條第2項向被告請求報酬等語,查被告住所地為桃園市桃園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