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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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831號

原告 曾淑珠

被告 葉鴻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拾獲被告遺失物,依民法第805條第2項向被告請求報酬等語,查被告住所地為桃園市桃園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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