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衍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衍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衍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5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2年9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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