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碧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碧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除附表編號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臺南地檢101年度偵續字第292號」,應更正為:「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7845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記載。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許碧圭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