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莊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投票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1年度聲沒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莊英涉嫌妨害投票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新臺幣(下同)2500元,為被告所有,且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6月1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0年度偵續一字第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01年7月5日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賄款2500元為被告所有,且係因其上開犯罪所得之物,此亦據被告供承在卷。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