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73號原告 陳蒲寬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起訴欠缺合法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法院應認原告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18,216元,該裁定於104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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