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茗悅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7號)及移送併辦(106年度偵緝字第104、10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5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張茗悅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茗悅明知社會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可預見將自己所有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交付予不熟識之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集團取得贓款及掩飾詐欺取財犯行,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惟仍基於縱詐欺集團以其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
5年8月2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同時將其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商銀帳戶)及其於雲林縣麥寮鄉農會申辦「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麥寮農會帳戶,並與兆豐商銀帳戶合稱訟爭2帳戶)之金融卡及提款密碼,交付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亦無證據證明成員有
3人以上),該詐騙集團於收受後,隨即利用訟爭2帳戶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進行詐騙得手如附表所示金額。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之自白(警909號卷第4頁至第8頁、第21頁至第25頁,偵緝104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32頁至第34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 楊秀美 於105年8月14日之警詢筆錄(警909
號卷第9頁至第11頁)㈢證人即告訴人楊 金鳳 於105年8月16日之警詢筆錄(警909
號卷第26頁至第27頁)㈣證人即告訴人 林煜智 於105年8月3日之警詢筆錄(警614
號卷第3頁至第5頁)㈤告訴人 楊智翔 於105年8月3日之警詢筆錄(警833號卷第
70頁至第73頁)㈥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 楊金 鳳之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
暨內頁影本、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翻拍照片2張(警90
9號卷第35頁至第38頁)㈦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909號卷第30頁至第34頁)㈧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1紙(警909號卷第18頁)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09號卷第14頁至第17頁)㈩台新銀行03765號自動櫃員機交易收據(警614號卷第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
局伸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614號卷第15頁至第16頁)中國信託銀行編號00000000號自動櫃員機交易收據、台新銀
行編號04839號自動櫃員機交易收據(警833號卷第74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833號卷第79頁、第85頁至第88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查詢、帳戶
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跨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卷第1頁至第3頁、第13頁)帳戶個資檢視、雲林縣麥寮鄉農會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客戶
往來交易明細表、雲林縣麥寮鄉農會106年2月16日麥農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警614號卷第12頁、偵793號卷第9頁至第11頁)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影本(偵緝104號卷第35頁)
三、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個人之存摺與金融卡及提款密碼,專屬個人性甚高,並非一般自由流通使用之物,縱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基於相當程度之信賴基礎或特殊事由,當無可能隨意交予完全不相識之人任意使用。況詐欺集團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檢警人員追查,經常利用他人帳戶、金融卡、提款密碼轉帳或提領犯罪所得,藉以掩飾犯罪行為等情,為近年來社會生活中所常見之財產犯罪型態,而實際上亦常有被害民眾畢生積蓄遭詐騙後求償無門之情形,並廣為新聞媒體所報導,政府及相關單位亦致力宣導民眾多加注意防範。而被告為成年人,對於上情應難諉為不知,又被告對於交付對象及實際使用帳戶之人並非熟識,亦無一定信賴關係,竟驟然同時交付訟爭2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其對帳戶將可能會被利用作為實行不法犯罪行為之工具乙事應有所預見,竟仍執意將之交付供人使用,對於他人持以犯罪之事實,自不違背其本意,已符合前開「不確定故意」之要件。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1交付訟爭2帳戶之行為,觸犯附表編號4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僅論以1幫助詐欺取財罪,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一併審理,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另依卷內證據未見有何積極事證足以證明本件詐欺集團屬於3人以上共同犯罪之情狀,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僅得認定被告就此部分構成普通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附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率爾將金融帳戶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不啻助長訛詐風氣,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此等成員之真實身分,並造成附表所示被害人受詐欺而有財產損害,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塑膠加工為業,每日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200元,未婚、育有1名現服兵役之子,與男友同住(本院易卷第117頁),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致群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犯罪事實表┌──┬───┬────────────┬──────────┐│編號│被害人│犯罪事實│相關卷證及出處│├──┼───┼────────────┼──────────┤│1│ 楊金鳳 │楊金鳳於105年8月2日9│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金鳳││││時許,在位於桃園市蘆竹區│於105年8月16日之││││中正路90號4樓之公司,接│警詢筆錄(警卷第26││││獲佯稱係楊金鳳之朋友電話│頁至第27頁)││││,因投資原因急需用錢,需│②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借4萬元,因其聲音極似楊│請書、楊金鳳之臺灣││││金鳳之朋友 謝惠馨 ,致楊金│土地銀行存摺封面暨││││鳳因而陷於錯誤,在臺灣土│內頁影本、通訊軟體││││地銀行南崁分行,依詐欺集│LINE之對話內容翻拍││││團成員之指示,以現金跨行│照片2張(警卷第35││││匯款4萬元進入 張茗悅兆豐 │頁至第38頁)││││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並隨即│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由詐欺集團成員以系爭帳戶│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之金融卡提領殆盡。│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30頁至第34│││││頁)│││││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1│││││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查詢、帳戶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跨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卷第1頁至第3頁、│││││第13頁)│├──┼───┼────────────┼──────────┤│2│楊秀美│楊秀美於105年8月2日10│①證人即告訴人楊秀美││││時1分許,在臺北市忠孝東│於105年8月14日之││││路某友人住處,接獲假冒與│警詢筆錄(警卷第9││││其同上保母班之同學 洪冠芬 │頁至第11頁)││││電話,因急需用錢,需借20│②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匯││││萬元,因楊秀美只有5萬元│款委託書1紙(警卷││││,致楊秀美因而陷於錯誤,│第18頁)││││在臺北市○○區○○路3段│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69號臺北富邦銀行東湖分行│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作,因而匯款5萬元進入張│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茗悅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聯單、內政部警政署││││,並隨即由詐欺集團以系爭│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帳戶之金融卡提領殆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14頁至第17頁)│││││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1│││││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查詢、帳戶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跨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卷第1頁至第3頁、│││││第13頁)│├──┼───┼────────────┼──────────┤│3│林煜智│林煜智於105年8月3日17│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煜智││││時12分許,在其彰化縣伸港│之警詢筆錄(警614│○○○鄉○○村○鄰○○路○段45│號卷第3頁至第5頁││││1號住處,接獲佯稱博客來│)││││網路商店員工之詐騙集團成│②台新銀行03765號自││││員電話,稱其前於網路購物│動櫃員機交易收據(││││時,誤設購買12件商品數量│警614號卷第6頁)││││之設定,需前往自動櫃員機│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操作取消,致楊秀美因而陷│諮詢專線紀錄表、彰││││於錯誤,在全家便利商店之│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依詐│伸港分駐所受理詐騙││││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因│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而存入29985元進入張茗悅│式表(警614號卷第││││雲林縣麥寮鄉農會帳戶,並│15頁至第16頁)││││隨即由詐欺集團以系爭帳戶│④帳戶個資檢視、雲林││││之金融卡提領殆盡。│縣麥寮鄉農會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雲林│││││縣麥寮鄉農會106年│││││2月16日麥農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警│││││614號卷第12頁、偵│││││793號卷第9頁至第│││││11頁)│││││⑤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影│││││本(偵緝104號卷第│││││35頁)│├──┼───┼────────────┼──────────┤│4│楊智翔│楊智翔於105年8月3日18│①告訴人楊智翔之警詢││││時26分許,接獲佯稱臉書網│筆錄(警833號卷第││││拍店家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70頁至第73頁)││││,謊稱先前網路購物,因工│②中國信託銀行編號04││││作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000000號自動櫃員機││││約定轉帳,將遭重覆扣款12│交易收據、台新銀行││││次,需至自動櫃員機取消設│編號04839號自動櫃││││定,致楊智翔因而陷於錯誤│員機交易收據(警83││││,分別在臺北市○○路580│3號卷第74頁)││││號統一便利商店、內湖路1│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段285巷19號之全家便利商│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店之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因而分│簡便格式表、受理刑││││別存入29985元進入張茗悅│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雲林縣麥寮鄉農會帳戶,並│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隨即由詐欺集團以系爭帳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之金融卡提領殆盡。│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833號卷第79頁、│││││第85頁至第88頁)│││││④帳戶個資檢視、雲林│││││縣麥寮鄉農會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雲林│││││縣麥寮鄉農會106年│││││2月16日麥農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警│││││614號卷第12頁、偵│││││793號卷第9頁至第│││││11頁)│││││⑤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影│││││本(偵緝104號卷第│││││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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