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于志強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于志強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方錦源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