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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