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九一號
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 林嘉棟 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惟受刑人從未收到任何起訴書或判決書,就遭通緝到案送監執行,讓受刑人遭受不白不冤,為此爰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固有明文。惟查:受刑人前因妨害兵役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六八號起訴,並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二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而受刑人於審理中曾經傳拘未到,由本院發佈通緝後於九十年五月十日解送到案,並於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及於九十年七月二日宣判,該判決經送達其居所即新竹縣新竹市○○路○段○○○巷○○○號後由其表弟 廖慶雄 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可稽,復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查明屬實,是前開送達應屬合法,受刑人對於該判決並未上訴,該判決即屬確定,則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核無不當。故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