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672號聲請人臺灣企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非訟代理人 張俊宏 相對人 陳寶洋 (原名: 陳鋒陽 )相對人 賴曉諭 相對人 陳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寶洋(原名:陳鋒陽)、賴曉諭於民國108年6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第三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及相對人陳俊成於民國108年6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各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5,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36,6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1472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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