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 廖基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97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97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民國10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就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97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所為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及聲請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1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審判長 魏于傑 法官迴避,暨其他爭訟需要,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歷次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三、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上訴人,該案已於108年11月19日宣判,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簡易案件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事件卷宗無訛,堪認其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聲請人 陳明 為就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1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審判長迴避部分,係為探究審判長指揮訴訟有無偏頗,堪認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應准予交付系爭事件10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餘法庭錄音內容均為準備程序期日,並無審判長指揮訴訟,尚無交付準備程序期日錄音光碟之必要。另聲請意旨泛稱聲請交付歷次錄音光碟係為提起再審或其他爭訟需要等語,未具體說明法院審理有何違背程序或法院筆錄有何未完整正確記載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尚無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0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其餘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條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蕭淳尹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