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薛連昌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00000000代理人辜士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吳金誠 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附卷可稽。據債務人陳報之清算財團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資產表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記載,其名下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有保險契約2張;經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召開之債權人會議,就系爭不動產,決議選任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變賣,且若變賣價4次無人應買,則視為不易變價之財產並返還予債務人,嗣經管理人於108年7月10日四度公開變賣系爭不動產,減價至新台幣(下同)1,918,000元仍無人出價應買,堪認係不易變價之財產,本院並於109年2月20日裁定,將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應予返還債務人,有卷附本院選任管理人裁定、處分方法、管理人109年2月12日108桃清算仁字第2號函及前開裁定可憑。次查,就有前開保險契約,因有保單價值解約金,故應予解約,將該數額進行分配後,終結本件清算程序,國泰人壽及中華郵政業已解繳保險金額各為407,508元及94,405元至院。
三、綜上,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共為501,913元,並由清算管理人作成分配表,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此有分配表、公告及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107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07號財產所有人:薛連昌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桃園市楊梅區民有5121757.403分之1備考2桃園市楊梅區民有515210.353分之1備考3桃園市楊梅區民有51678.183分之1備考4桃園市楊梅區民有51768.553分之1備考5桃園市楊梅區民有5361424.303分之1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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