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19號聲請人 陳琮凱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呂輔國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持發票人為呂輔國之本票1紙,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即發票人呂輔國之戶籍謄本,竟獲新化區戶政事務所回函稱:本票上所載地址「臺南市○區○○街○段000號」,雖有名為呂輔國之人設籍該處,惟其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均與本票所載資料不同,無法確認是否為同一人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4日再度發函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說明本票發票人姓名與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不符之原因,並提出發票人之確實年籍資料,該通知函已於103年4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詎聲請人迄今仍不補正,則本票發票人之真實年籍即無從確認,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