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96號聲請人 程江亮 相對人 黃雪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本件給付扶養費係屬家事非訟事件,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給付扶養費,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
000元,有本院103年6月25日桃院勤家堂103家親聲字第
296號函在卷可參。惟聲請人經合法通知,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回執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程序已有不合;再者,相對人自103年1月間出境後迄未入境,有其入境資料在卷足憑,惟聲請人亦未依本院通知進行公示送達程序,致相關程序無法進行;又聲請人經本院二次合法通知,亦未到庭陳明相關事實而未盡其釋明義務。綜上,本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