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11號原告甲○○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上之請求而起訴者,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