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67號聲請人 林明輝 即 林逸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芝婷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1人×10份×43元=4,730元)。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主張其債務總金額為2,841,37
0元,應詳實說明各項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即具體說明何謂生活開銷、以債養債?)、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台新銀行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原因,聲請人就本件債務究有何不能清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戶籍地即門牌桃園市○○區○○路○○○○○號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屋及坐落基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另聲請人承租於門牌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房屋,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釋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並請提出該房屋及坐落基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
四、財產目錄狀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4年12月25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五、聲請人前2年之收入: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12月25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聲請人是否仍任職於仁寶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如是,目前每月薪資約若干元?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請提出聲請人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107年3月1日以後列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請提出聲請人未婚妻 陶緣海 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105、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聲請人前2年之必要支出: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各項支出,是否係「目前」之支出情形?並請補正上開「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至少提出最近6個月內之單據),並「表列成冊」,及列出各項目支出之數額及計算方法,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二)請說明上開支出除聲請人負擔外,尚有何人共同分擔?各自分擔之金額及比例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七、其餘陳報事項:
(一)請說明強制執行案件之案號及進行之進度為何(自何時開始扣薪,及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請具體詳述,並提出相關資料。
(二)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三)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之資料。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