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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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01號聲請人 李松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均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聲請人利息之請求應從提示日起算。是請說明係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日?並應具體年、月、日。
二、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3年12月17日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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