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號原告頂新壓花輪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明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銘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10,994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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