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51號聲請人 蔡嘉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6年8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5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蔡嘉益│渣打商業銀行中壢分│106年5月18日│1,500,000元│AA三七0五二六│││1││行│││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