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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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 李建良 被告 張立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聲明及陳述。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
503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被告被訴業務侵占之案件,既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官怡臻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附件:原告於105年10月6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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