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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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096號111年度司繼字第3180號聲請人 張嘉玲
張啟峰 聲請人 陳穎正
陳怡真 被繼承人 張喜男 (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0號0○○○○○○○○)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張嘉玲、張啟峰、陳穎正、陳怡真皆為被繼承人之孫輩,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8月10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張嘉玲、張啟峰、陳穎正、陳怡真為被繼承人之孫輩,被繼承人於111年8月10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為證。又被繼承人之子輩除 連江鳳珠 、 文美雲 已於本案即111年度司繼字第3096號事件聲明拋棄繼承,本院已另准予備查在案外,其中尚有被繼承人之子女 張金印 於107年3月30日歿,而由張金印之子女即代位繼承人 張宇祥 、 張郁雯 等人代位繼承其之應繼分,且迄今均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足認被繼承人第一順序最近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張嘉玲、張啟峰、陳穎正、陳怡真既為被繼承人之孫輩,則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請人張嘉玲、張啟峰、陳穎正、陳怡真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為拋棄繼承。是以,本件聲請人張嘉玲、張啟峰、陳穎正、陳怡真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品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