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5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黃奐銘
陳愛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奐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壹仟肆佰參拾陸元,及其中壹拾伍萬零參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奐銘、陳愛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貳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壹拾伍萬壹仟貳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