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38號聲請人 陳永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鋕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其上所載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500元,與本件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500元,顯有不同,故請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請求之金額為若干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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