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35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裕凱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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