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3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32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楊珮瑛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