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1號原告 徐清奇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羅偉恆 律師甘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介明 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介明、 黃素慧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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