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44號上訴人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恭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訴字第104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