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繐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繐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繐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基隆地方法院以10
1年度聲字第7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4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2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所示之各罪經接續執行合計為有期徒刑5年2月之刑期,受刑人自101年1月14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5年10月17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8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