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07號原告 鍾昌龍 被告 廖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24,760元。該項裁定已於10
2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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