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80號聲請人即具保人 白彩雲 被告 余遠螢 選任辯護人 宋重 和律師
廖國欽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內之主文欄應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刑保字第76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前增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刑保工字第95號收據」、理由欄應於「三、…於102年4月3日准以100萬元交保」後增列「(保證金收據編號102年刑保工字第9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
239條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
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訴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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