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告 駱旭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92,89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