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280號聲請人 陳妤紋 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陳麗朱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次按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7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附表所示之本票發票日模糊不清,難以辨識,視同未記載,應屬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128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票據號碼││││││提示日││├──┼───────┼────────┼───────┼──────┼───────┤│001│未載│90,000元│未載│106年8月20日│397183│├──┼───────┼────────┼───────┼──────┼───────┤│002│未載│80,000元│未載│106年8月20日│39718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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