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0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建鴻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建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建鴻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6年3月3日以106年度聲字第24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於106年12月2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建鴻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0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5年度上訴字第1386號案件受理,嗣上訴人依法撤回上訴,於105年10月25日確定(以下簡稱甲案)。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5年5月31日以105年度訴字第2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各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598號判決上訴駁回、最高法院於105年10月6日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512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05年10月6日確定(以下簡稱乙案)之後,上開甲乙案件之罪刑,經本院於106年3月3日以106年度聲字第24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106年3月20日確定,受刑人自105年11月29日入監執行迄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於106年12月2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復依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6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2176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
6年度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書各1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符,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鼓勵受刑人自我省思醒悟,且內心生起戒貪決心,日後不要再詐騙他人財物,勿心存僥倖,否則,種詐騙如是因、得上開如是果,硬擠進獄牢世界,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還是自己,何必呢?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貪慾心,自願改過,惡念不存,親近有德,遠避凶人,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因此,諸惡莫作,眾善奉行,永無惡曜加臨,常有百福駢臻,千祥雲集,近報則在自己,是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當下這念心之抉擇,本來是自由快樂人,如今變成犯罪人,豈不可惜哉,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的,職是,自己要好好想一想,宜改自己不好宿習慣性,才是自己可以掌握、改變的,若自己欲殘害自己者,是沒救,因此,善惡兩途,一切唯心自召,禍福攸分,端視自己當下一念心善惡,加上自己宿習慣性之運作,以決定自己不殘害自己,更不要損人利己、明瞞暗騙、瞞心昧己、謀人財產、肥家潤身,自己宜思考凡有合理於心無愧者,勿謂無利而不行,例如濟急如濟涸轍之魚,救危如救密羅之雀,但有逆理於心有愧者,勿謂有利而行之,否則,近報在身、惡曜加臨,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還是自己。職是,自己心起於善,善雖未為,而吉神已隨之;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而凶神已隨之,若自己曾行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為福也,而自己亦要思量一下,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騙友、損友嗎?為自己無怨無悔付出照顧心力者係騙友、損友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親人?騙友、損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一次,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是自己願改過,亦不要欺騙自己的良心,早日回頭,永不嫌晚,這樣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的人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