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882號聲請人 張迁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欣儒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填載本院所附之附表寄回,內含本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年月日、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本件「提示日」不明,請具狀《分別》表明《各本票之》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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