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交簡字第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交簡字第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竹交簡字第88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裕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105年度偵字第5469號),嗣經檢察官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105年度撤緩字第221號)續行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撤緩偵字第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裕隆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應補充「詹裕隆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以92年度訴字第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迭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苗栗地院以94年度易字第5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案件所示之罪刑,另經苗栗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嗣於民國102年11月
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於本案構成累犯)」、第2行更正為:「明知飲酒後將導致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第5行更正為「行經新竹市○○路○○○號前」、第6行補充「於105年5月14日23時22分許」、證據欄補充「新竹市警察局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告知紀錄表」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書所載。
二、論罪及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
㈡、累犯: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是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量刑:爰審酌被告前並無任何醉態駕駛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之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綠表在卷足參,其本次服用酒類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貿然駕車上路,已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素行、家境小康,現以打零工為生之經濟狀況、所生危害及坦白承認之犯罪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撤緩偵字第227號被告詹裕隆男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鄰○○○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裕隆於民國105年5月14日22時許,在新竹市○○路○路邊攤飲用啤酒3罐至23時許後,明知其反應趨緩,已至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執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3時10分許,行經新竹市○○路與西大路口時,為警攔檢並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詹裕隆於警詢及偵查之自白,(二)被告之酒精測定紀錄表、(三)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警員偵查報告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檢察官侯少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 官雲惠鈴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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