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8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景信 上列聲請人與 廖智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8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景信 上列聲請人與 廖智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