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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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嘉哲余紘崴蔡雅雯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萬3,3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523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萬8,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洪韻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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