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盛吉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4年度選偵字第54號被告宋盛吉妨害投票一案,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5年4月27日期滿,扣案之新臺幣2,000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
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